发布时间:2025-02-01 20:02:08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扩展资料:
商品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政务服务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